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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怎么分?律师将为您解答

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怎么分?笔者认为,法院应直接宣告原、被告的婚姻无效,同时,处理子女抚养、财产分割问题,并向婚姻登记机关建议撤销其结婚证,理由如下:

被告司某的哥哥参加诉讼并非无法律依据《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:“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,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。利害关系人包括: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,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;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,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;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,为当事人的近亲属;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,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。” 本案中,司某的哥哥作为司某的近亲属,他有权向法院申请司某与原告张某的婚姻无效。同时,被告司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哥哥的姓名权,司某的哥哥亦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,恢复名誉。再者,法院为查明案情,也可依职权通知其作为单独的第三人参加诉讼。

被告司某的哥哥结婚与否,均不能构成重婚罪《刑法》第258条规定:“有配偶而重婚的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知结婚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”据此,重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知结婚的的行为,这里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,也包括虽未登记结婚,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。就本案而言,虽然司某的哥哥与原告张某之间具备形式的婚姻要件,但不具备实质的婚姻要件,无论其结婚与否,均不能构成重婚罪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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